收款收据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完整的收据可以确认双方是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法律效力。一个完整的收据,通常应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收据,作为收款证据,只要是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等三性,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进入司法程序,收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质证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