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有何区别
区分“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
有些大型的研究开发项目,往往不是企业自身独立完成,需要与其他单位进行合作。遇到这种情况时,为了便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准确归集,财务人员需要明确这个项目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
对委托开发的判断,关键一点,即:知识产权的归属。委托开发合同中,除了委托指向的具体技术指标、研发时间和合同的常规条款外,最后还有一条关于知识产权的享有问题,或规定双方***有,或规定一方拥有。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时,才是委托开发。若知识产权最后属于受托方,那就不是委托开发,而是购买技术成果。
合作开发,类似于委托,但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在合同中有注明,双方分别投入,各自承担费用,知识产权双方***有,或各自拥有自己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
合作开发的研发费用,是合作双方各自加计扣除。委托开发是委托方进行加计扣除,而受托方不能加计扣除。因为,受托方获得的报酬是提供劳务获得的收入。委托开发时,一定要在合同上要求受托方在年末或项目研发结束后,为委托方提供具体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并填写《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如果受托方不能向委托方提供,委托方则不能加计扣除受托方发生的研发费用。
只有把这两个实质性的问题区分好了,才有利于企业财务人员将来申报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来源:/dl/0200/020015/20120320092006671.shtml
以上税局看的其实属于“形式”层面,而“实质”层面看的话,合作研发的双方会有不同的分工且均会参与到研发工作中,而委托研发的委托发一般提供报酬给受托方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等的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