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刑法原则主要有那些?

在总结长期以来的用刑经验基础上,西周时期逐渐形成了一系列比较成熟的刑罚原则,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当时的刑法理论。(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三赦是“一曰幼弱,二曰老 ,三曰蠢愚”,凡此三者皆可赦免其罪。《礼记》中也记载,西周时“悼与耄,虽有死罪不加刑焉”。古时年八十、九十称为耄,七岁为悼。这也说明西周时期八十、九十岁以上的老人,七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均可减免刑罚。这一原则正是西周“明德慎罚”思想及礼数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作为矜老恤幼的一种标志,后世各朝法律都沿袭和发展了这一制度。(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西周时期,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已有明显的区别。史籍记载,西周有“三宥”之法,即“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对此三者均可宽宥原谅。西周时,过失称为“眚”,故意即是“非眚”,惯犯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故意犯罪、惯犯都要从重处罚,过失与偶犯则可减轻或免除处罚。(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对于疑难案件,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这也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定罪量刑问题上的体现。(4)宽严适中原则基于“明德慎罚”的主张,西周时期强调适用法律应守“中道”、“中正”,要求宽严适中,符合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