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需要拓展什么诉讼的范围
国家权力包含着并体现在诸多方面,必须保证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这一要求具有极为深刻的理论基础和政治寓意。如何保证国家权力依法正确行使,是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必须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也是极为重要的政治任务和法治任务。
在我国,任何国家权力都是来自人民的。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莫不来自于人民。立法权是制定法律的权力,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行政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由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监察权是对公权力行使进行监察的权力,由国家监察机关行使;审判权是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进行审与判的权力,由各级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则是实施法律监督的权力,由人民监察机关行使。权力是分工的,但是权力的来源却是高度统一的,他们都来自于人民,都是由人民所赋予的。我国是人民***和国,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人民,是颠扑不破的真理。这就从根本上表明了国家权力的终极来源和必然归属。
在我国,所有的国家权力都必须服务人民。这是极为重要的政治认知,必须为我们各类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谨记,并作为自己的工作宗旨。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都应归属于人民,也就决定了它必须服务于人民。也正是因此,我国的各种国家权力及其行使都必须忠于人民,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论人们怎么认识国家权力,最终要考察的还是它为人民做了什么,还是要看它是否真正为人民服务,能否依法履职。依法履职是其为人民服务的政治宗旨的法治体现。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映,记录着人民关于国家权力的主张。人民对于国家权力的要求是由法律来记载、反映和体现的。国家权力的人民属性决定了它的法治属性。因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其最清晰的表达,也是其最重要的载体。因此国家权力的拥有者是否忠于人民,就要看其是否忠于法律。忠于法律就是忠于人民。法律成为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为准则,成为法律化的政治标准。这也是人民民主的体现,也是法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