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审查是指复议机关或者其他机关

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对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是否构成溯及既往的争点加以审查的诉讼活动。

附带性审查的主要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其中,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仅限于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且审查依据只有制定程序不合法这一标准。对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应适用撤销或拒绝适用等司法救济手段。

在我国,最初只有行政权的附随监督。《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对具体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的附带性监督,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为了弥补这一缺陷,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适用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可以参照适用,但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判决和裁定主文中予以载明;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则应同时宣告该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效。”

什么是附带审查

在司法程序中,附带审查通常发生在上诉阶段或再审阶段,当上诉法院或再审机构对原判决或原决定进行审查时,会同时对与此案件相关的其他问题进行审查。这些相关问题可能包括证据的充分性、程序的合法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等。

在行政程序中,附带审查可以发生在行政机关内部或由独立的行政机构进行。它可以涉及对行政决定的合法性、程序的公正性、权力的行使是否合理等方面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