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未经过丈夫同意,就擅自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并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妻子感情上应该与丈夫协商一致,但是协商不成的,法律上也没有问题,不能叫什么“私自”。
女方没有禁止男方生育,没有迫使丈夫做什么绝~育手术,何谈侵犯丈夫生育权?
生育决定权在女方。
另外一个法律事实也可以侧面说明这个问题——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起诉要求赔偿,但是按照提问描述的预设情景,男方不能因此起诉请求损害赔偿,起诉法院也会依法驳回诉讼请求,这一点司法解释是有明确规定的——以前的《婚姻法》和现在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都有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里,所谓“确有必要”主要是指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同生活的重大而又急迫的理由,如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又如女方怀孕系与他人婚外情所致,为防止矛盾激化,发生意外事故,法院认为应当及时受理的,也可以受理,但就具体案件来说,是否受理,由法院审查后才能决定。如果法院认为其理由充分,一般应予受理。
所以提问描述的情况,妻子单方面中止妊娠,并没有侵犯丈夫生育权,丈夫也不可以因此起诉主张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双方因此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到法院,法院调解无效的话,是可以判决离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