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司法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和“法治株洲”创建工作。

(三)管理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指导监督管理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

(四)监督管理全市律师和公证工作;负责全市仲裁机构登记申报工作;管理市公证处。

(五)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七)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八)指导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九)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

(十)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教育培训、考核奖励和警务工作;协助县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一)指导市法学会秘书处、律师协会、司法鉴定协会、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及安置帮教志愿者协会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