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书的发展

中国夏商与西周的法

中国夏商与西周的法,是一种完全依附于礼的法。由于上古时期的尧舜等圣君的礼治,以及后来的周公等圣人的极力推崇,礼仪、礼治、礼教被推向全社会。这种“礼”的思想完全扎根于人们的意念之中。而法只是礼的一种附庸,只是礼的一种手段,这种手段是如何运行的呢?

奴隶制的朝代里国家的法律条文

在奴隶制的朝代里,国家的法律条文,也就是所谓的《刑书》是不公开的,正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左传》昭公六年孔颖达疏语)。 而那些奴隶主贵族进行判断的时候,往往会标榜自己是遵从“礼”的原则,自己是以礼治国,依礼治国。这样,奴隶主就可以凭借自己个人的意愿进行量刑以及判刑。而奴隶们对于自己为什么会被判罪,以及为什么会被判成这样的罪名,都不清楚。换句话说,他们也无权知道,他们所拥有的权利就是服从。

公元前536年郑国铸刑书于鼎

当社会发展到春秋的时候,奴隶制已到了衰败的尾期,奴隶们要反抗,那么,这种秘密法的传统就首当其冲。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顺应时势,领朝代之先,铸刑书于鼎,公布于众。向人民保证法律定将贯彻执行,其运作将有高度的可预见性,再不会被官员恣意运用。这样,至少执法的平等性能够得到一定的保证。随后,各诸侯国纷纷改革,公布法律。按道理来说,这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情,但是,当时社会上却出现了一个强烈的反对声。

晋国的叔向却写信给子产说:“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他说,人们一旦知道了刑书的条文,就不会再看重道德,遵守礼仪,而是会去“征于书”,去钻法律条文中的空子。而且刑书一旦公布,人们就可以知道官员审判案件时是否合理合法,这样,社会舆论就会对官员产生一股强大的监督力。这些严重侵害贵族利益的新事物,在叔向眼中都是不可容忍的。他所代表的是那些没落的奴隶主贵族的利益。

公元前513年冬晋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冬,晋铸刑鼎,赵鞅、荀寅把范宣子制定的刑书铸在铁鼎上。孔子评说:“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他不由得发出了“晋其亡乎!失其度矣”的感叹(《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如果说叔向是反对把法律明文公布出来,反对把法律从礼教中独立出来,那么,孔子的思想更保守,他直接反对法,认为把法律条文刻上鼎簋是一种无视贵贱之分的行为,是一种礼坏乐崩的行为。他说这样贵贱无序,破坏了等级制度,损害了周朝的礼。对于孔子的这种思想,我不敢苟同,只能表示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