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

医患关系作为一种单纯的某种法律关系或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这样的做法往往会显得以偏概全或是牵强附会。例如单纯的把医患关系界定为民事法律关系,在一般的情况下是行得通的,但是在公***卫生领域的强制医疗和强制防治方面,卫生行政部门与患者的关系则不能归结为民事法律关系。而把医患关系界定为医疗消费关系的,不仅在法律上无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并未将医患关系规定未医疗消费关系,而且在国际上也没有这样的界定。当然因为医患关系的特殊性而把认为是一种独立于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有的法律关系,这样则会显得比较牵强和特立独行。因此,笔者认为不能把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简单地界定为某种法律关系,而是将医患关系分解为几类关系,然后对这些关系进行界定,由不同的法律对这些关系加以调整。

广义的医患关系既包括了医生与患者之间关系狭义医患关系,也包括了在公***卫生领域公***卫生部门和患者的关系。因此笔者将以此为基础对医患关系进行界定。在狭义的医患关系上,医患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