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
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如下;
(一)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案件补贴标准
1.本辖区案件每件补贴1370元(其中直接费用600元,基本劳务费用按2个工作日计770元);
2.跨县案件每件补贴1765元(其中直接费用800元,基本劳务费用按2.5个工作日计965元);
3.跨市案件每件补贴2155元(其中直接费用1000元,基本劳务费用按3个工作日计1155元)。
(二审判阶段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不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方代理人)的案件补贴标准
1.本辖区案件每件补贴1855元(其中直接费用700元,基本劳务费用按3个工作日计1155元),但市中院以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为由通知辩护的案件,每件补贴2820元(其中直接费用700元,基本劳务费用按5.5个工作日计2120元);
2.跨县案件每件补贴2350元(其中直接费用1000元,基本劳务费用按3.5个工作日计1350元),但市中院以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为由通知辩护的案件,每件补贴3505元(其中直接费用1000元,基本劳务费用按6.5个工作日计2505元);
3.跨市案件每件补贴3225元(其中直接费用1300元,基本劳务费用按5个工作日计1925元),但市中院以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为由通知辩护的案件,每件补贴4765元(其中直接费用1300元,基本劳务费用按9个工作日计3465元);
4.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辩护人又同时担任被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按上述标准支付补贴之外,每件增加补贴385元。
(三)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补贴标准
1.值班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到看守所、检察院、法院等场所现场值班,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见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发,每个工作日补贴385元。
2.值班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检察人员开展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案件,按件计算,补贴标准执行侦查阶段担任辩护人的案件补贴标准的40%。承办单次批量通知的案件,同一值班律师当次补贴总额不超过1200元。
3.值班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公安、检察、法院等办案机关通知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含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审理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等案件),按要求形成办案卷宗的(材料主要包含会见笔录、法律意见书,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应有阅卷笔录及复制主要阅卷材料),按件计算,补贴标准执行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案件补贴标准的80%。对不能形成卷宗或无须形成卷宗的其他方式的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将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记入工作台账,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发,每个工作日补贴385元。当次提供法律帮助时长在4小时以内的,当次补贴195元。
4.跨县(市、区)安排值班律师现场值班或承办法律帮助事项的,执行按工作日计发补贴的值班律师补贴,每个工作日增加180元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十一条 国家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可以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