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9条受贿罪中所称的“违反国家规定”,具体是指哪些规定?请列举具体的规定及其详细条款。

这里边的“国家规定”范围很宽泛的,涉及到的法律也不是一部两部,能找到的差不多就是这些了,仅供参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 以行贿、受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销、采购本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所列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关于楼下所列的司法解释我认为并不适用该问题,司法解释所列条目都是依据刑法做出的具体适用解释,并不是独立的定罪依据,当中所列所有条目均可归于刑法当中的行贿受贿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