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劳务报酬的法律依据
按照法律,单位具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一、法律依据: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不得拒绝。
1、《中华人民***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2、《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单位具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扩展资料:
一、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
如一次性支付对方劳务报酬5000元,那对方应交纳的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额为:5000*(1-20%)*20%=800元。
1、《中华人民***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中华人民***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第十一条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4、《中华人民***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第二十一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单位不代扣代缴的处罚标准
1、《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1998年修订)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注(自2001年5月1日起,第十条、第十一条改按新《征管法》有关规定执行。)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和国个人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