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违反哪条法律,依据哪条处罚
《中华人民***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扩展资料
《土地出让金“黑洞”亟需法治“填补”》
财政部24日公布的2014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支情况显示,去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4.29万亿元,同比增长3.1%。同时,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不到位现象依旧存在,一些地方存在少征、缓征、减免和返还土地出让收入行为,或以土地开发、奖励款等名义返还土地出让收入,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其实,早在审计署2008年和2010年的两次专项审计中,人们就看到了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中的乱象丛生,由于一直“封闭运行”,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有统计指出,在过去的13年间,土地出让年收入增长超30倍,总额累计近20万亿元,可其去向却云里雾里,成了一笔“糊涂账”。
由于缺乏了有效的监督,再加之个别地方抱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歪念头,打起了歪主意,在个别地方,出让金俨然成了任由政府宰割的“自留地”,监管问责的无力,导致土地出让金变成监督外资金,早已对此觊觎已久的官员们便开始了疯狂地侵占、挪用,腐败“蛀虫”既侵蚀着巨额资金,更是给了公信力狠狠一刀。
不仅如此,我们也注意到,部分地区土地出让金占据地方财政“半壁江山”,有些省份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甚至超过税收收入,要知道,土地、房价、地方政府三者之间总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多地方囿于“快卖地、多卖地、卖好地”的财政怪圈。
大肆“透支”土地收益,短期让财政答卷上面的数据一个比一个漂亮,可从长远看,卖地热情高涨,必然导致强拆不断、房价攀升,最终还是让百姓吃了“苦果子”。
要杜绝乱象,不仅要完善土地出让金相关监管问责机制,把土地出让金置于阳光之下,更要清除“蛀虫”,对一些非法侵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的不法分子予以严惩。
尤为关键的是,如何让地方政府摆脱土地财政的怪圈?如何构筑起适合当地实际的经济发展框架?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政绩考核体系?这些问题也考验着决策者们的智慧和胆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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