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起诉会有什么后果

法律主观:

刑事案件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 刑事公诉案件 ,由检察院代表国家起诉,要求法院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所以,刑事案件的原告人是检察院。只有检察院有权力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已经起诉的有权力决定是否撤诉,对法院判决不服有权力决定是否上诉。被害人和政府则没有这些权力。由于检察院的起诉代表国家,所以法庭上起诉方称为公诉人, 犯罪嫌疑人 则称为被告人。 法庭上的设置,也可以看出各方的法律地位。法官居中,以体现审判中立。检察院官与辩护律师各居法官席的两边,互相对立。公诉人在法庭上的作用是指控犯罪,指控被告人有罪、罪重。辩护人在法庭上为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为其辩护无罪或罪轻。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