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卖方反悔,损失应该这样
房价上涨卖方反悔,损失应该这样
一、关键词: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违约、损害赔偿
1.典型案例:
2016年,老黄与小刘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老黄将自己所有房屋以86万元的价格售予小刘。双方约定2017年1月10日前到产权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逾期则视为违约。缔约当日,小刘向老黄支付定金5万元并乏付了相应当的中介费。其后,因房价上涨,老黄欲提高售价,双方协商不成,老黄明确表示不再出售房屋。因此,小刘将老黄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诉讼中,经鉴定涉案房屋现价值119万元。
2.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老黄明确表示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的情况下,小刘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小刘可请求返还已付款项。老黄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鉴定情况,小刘主张的房屋增值损失为33万余元。综上,判决老黄返还小刘定金5万元并赔偿损失33万余元。
二、懂法重点:
1、缔约双方均应诚实守信,以免纠纷。
诚实信用,恪守承诺,是民事主体进行各项民事行为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民法典》合同编也确立了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房屋买卖是生活中的大事儿,涉及利益巨大,缔约双方均应诚实守信,以免纠纷,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遇到纠纷该如何维权?
遇到纠纷时,不必着急。买卖合同订立后,如遇违约,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应仔细检索合同约定,寻求合同依据其次,注意保存证据,合同履行中足以证明对方违约的证据均应妥善保存;最后,及时维权。“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也要求权利人应当及时寻求公力救济。
3、违约损失应如何计算?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房屋买卖中,如遇房价上涨卖方违约买方可依据鉴定意见主张赔偿数额为房屋增值部分。遇房价下跌,买方违约时,卖方也可据此主张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