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职务侵占罪-不起诉 案例指导性分析

承办律所天津行通律所

管辖法院:北京市某某区

案由:职务侵占

被告:赵某某(化名)

被告人赵某某 女 1984年12月22日出生 本科文化程度

被告案发前系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营运控制处长

于2017年7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为天津行通律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9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15日补查重收。

北京市公安局XX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6月至今,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利用担任北京某乐福商品运营控制处长的职务便利,侵占该公司人民币287150.8元,后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该案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注意这里有重点:

何为补充侦查?什么情况下要补充侦查?什么原因导致的需要补充侦查?

会补充侦查的情况有:

1.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2.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3.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四十九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本次补充侦查就是因为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认为,被不起诉人因职务之便侵占北京某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现有证据上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有侵占行为。所以被要求补充侦查。最终判定为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