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牧草地使用政策
我国目前禁止采集、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质资源。国家保护草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如果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采挖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也就是说,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并核发所有权证的,可以认定为集体草地。法律依据
《草种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家保护草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草种管理办法》第八条农业部根据需要编制国家重点保护草种质资源名录。
《草种管理办法》第九条农业部组织有关单位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草种质资源,建立草种质资源库,并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草种质资源名录。
《草种管理办法》第十条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国家和地方草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
《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禁止采集、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质资源。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采挖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从境外引进的草种质资源,应当依法进行检疫。
对首次引进的草种,应当进行隔离试种,并进行风险评估,经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国家对草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草种质资源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