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有没有规定得唐氐综合症的可以结婚吗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六种疾病:

1. 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

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

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

2.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

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患这种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

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这种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

夫妻间的义务,也不可能承担对子女的责任,而且遗传性很强,高达

50%至60%,所以禁止结婚。

3.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

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

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

止结婚。

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

婚。

5.瘫痪,这类病人不能结婚的原因已是众所周知的,自己行动都

不便,还能尽什么夫妻义务。

6.麻风病,这是以前的婚姻法第6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禁止结婚

的疾病。当然,现在医学发达了,认为麻风病只是一种普通的慢性传

染病,且现在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这种病现在可防可治不可怕了,

所以新婚姻法不再将此病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作为禁止结婚的疾病。但

医学上仍认为患有麻风病又未治愈的,不应当结婚,因为麻风病是传

染性疾病。

法律上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疾病传

染给他人或遗传给下一代,影响人口素质。为保障后代和民族健康,

国家从立法上作出规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

结婚。防止与患有这种特定疾病的人结婚,最可靠的措施是做婚前检

查,但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以确保婚检质量。

所以,唐氏综合症并不是结婚的禁止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