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条件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条件为: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的范围
各类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有所不同。对于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
1、有犯罪事实,即已有的材料能够说明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2、依照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所存在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立案,其作用是为了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和进行正确决策的重要依据,其材料来源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犯罪人的自首,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