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交公摊水电费的依据
空置房交公摊水电费的依据有以下几点:
1.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这意味着即使房屋处于空置状态,也应该按照规定支付水电费等费用。
2.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业使用人应当承担物业使用过程中的费用,包括水电费等。因此,即使房屋处于空置状态,也应该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进行分摊。对于空置房的水电费,有些物业公司采取“均摊”方式,即按照楼层平均分摊,而有些则采取“实际使用”方式,即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分摊。从合理性的角度来看,“实际使用”方式更加公平合理。
3. 在一些城市的地方规定中,如《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内容的性质和不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别墅(含独栋、双拼、联排、叠加)和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因此,在某些城市中,空置房的水电费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具体交费金额需要参考当地政策。
综上所述,空置房交公摊水电费的主要依据为《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同时还需要参考当地的城市规定。在具体操作时,建议业主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交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