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如下: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客体)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人和物的关系;

2、尽管在财产关系中其标的常常是物,但法律关系的内容一权利和义务,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而不是发生在人与物之间。经民法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但主要是财产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同指向的对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