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论文 需要一些我国监禁与非监禁犯人数量的数据
我国行刑社会化的现实思考
内容摘要:刑罚执行社会化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注重社会因素在行刑中的作用,使罪犯易于复归社会,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传统监狱行刑环境存在诸多不利于罪犯再社会化的弊端,实施监禁刑的行刑改造效能是极为有限的。本文通过对行刑社会化的现实思考,力图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行刑社会化模式。
关键词:行刑 监狱 社会化
Consideration on the realization of the socialization of penalty execution
Xu Mei Zhou Zhi_jun
Abstracts: The socialization of penalty execution has focused on the social factor during the process of penalty execution. It helps the criminals return to the society and build a normal brief and personality accord with the society for them. The traditional way of penalty execution by jail has many obstacles to help the criminals return to the society and it has little effect on the changing criminals'personality. This passage tries to build the socialization way of penalty execution suitable for our country by considering the realization of penalty execution.
Key words:penalty execution; jail; socialization
一、行刑社会化的内涵解读
自从刑罚产生之日起,行刑活动就应运而生。行刑作为一种刑罚的执行活动,其方式与刑罚本身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而刑罚运动有其内在的规律,其基本趋势是刑罚由重趋缓。在自由刑主导刑罚体系之前,死刑、肉刑大行其道。文艺复兴后,资本主义自由、平等、人道观念深入人心,人们日益认识到死刑、肉刑的残酷性、野蛮性,废除、限制死刑、肉刑的要求日益强烈,这样自由刑开始成为刑罚体系中最重要的刑种。正如日本学者福田平、大冢仁认为:“刑罚的历史,本来就是人的历史,这里记录着人生观的变化。迄至19世纪曾经占领刑罚宝座的身体刑和死刑,逐渐被自由刑所替代。”①考察自由刑发展史,我们看到,当今世界各国的自由刑已从单纯惩罚刑刑罚过渡到惩罚与改造结合型的刑罚。现代自由刑刑罚不仅包涵着惩罚性内容,诸如剥夺罪犯自由,实施严格惩戒而且包涵吸收了管理对罪犯的文化、技术教育、劳动矫正、心理矫治等内容。监狱对罪犯开展教育实施科学管理,组织劳动,进行心理矫治就是在执行刑罚。执行刑罚的方式从野蛮的身体刑到监狱中执行的自由刑再到本文所谈及的与社会紧密联系的行刑社会化,是历史发展的趋势。
所谓行刑社会化,是指为了避免和克服监禁刑存在的某些弊端,使刑事执行服务于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而应慎用监禁刑,尽可能对犯罪人适用非监禁刑,使其在社会上得到教育改造;同时对于罪行较重有必要监禁的罪犯,应使其尽可能多地接触社会,并使社会最大限度地参与罪犯矫正事业,从而使刑事执行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为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这一定义强调了行刑手段与行刑目标的统一性,即通过社会化的行刑方式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②行刑社会化这一理论兴起的原因来源于是刑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人们重新审视刑罚与行刑效率之后的全新刑罚思想。行刑社会化是基于刑罚人道化的思想,人道化的思想,是要求将人的权利和尊严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以人格矫正为前提、罪犯复归社会为目标的行刑社会化,集中体现着行刑的人道价值,可以说是行刑人道化的深层展开和必然归宿。行刑社会化产生的理论背景是教育刑论的兴起,教育刑理论把刑罚当作教育犯人的一种方法,认为人的可塑性很大,在一定的条件下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作恶,必须扩大教育力量,巩固其为善的方面,缩小、防止其作恶的方面。为达到教育和改造犯罪人的目的,应当选择各种适宜的方法,不仅要运用监狱的措施,而且要广泛施用非监禁刑的方法,在其获释后的一段时间内,要对其进一步加强教化保护,真正起到巩固行刑成果和预防再犯的作用。
二、传统监狱行刑的弊端
罪犯是犯罪行为的主体,也是承受刑罚的主体,传统意义上上犯罪接受惩罚的地方就是监狱。但监狱模仿的社会环境未必是受刑人结束刑罚后将面临的生活环境。“自由刑在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同时,可能也使其丧失了人的主观能动性。③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监狱环境存在诸多不利于罪犯再社会化的弊端:第一,监禁压抑某些基本的人性需要。监禁是代表死刑以外的最严厉的犯罪制裁措施,剥夺自由必然给服刑罪犯造成一定的痛苦,由于自由是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造成自由的剥夺,异性关系的剥夺,长期异性关系的剥夺,会导致很多犯人高度的性压抑痛苦。第二,监狱给罪犯打上”制度化“烙印,造就病态人格。”将一个人数年之久关押在高度警戒的监狱里,告诉他每天睡觉、起床的时间和每日每分钟应做的事,然后再将其抛向街头并指望他成为一名模范公民,这是不可思议的。“④因为罪犯的生活是完全制度化的。美国影片《肖恩克的救赎》有一段精彩对白,借一位犯人之口,对监狱生活的”制度化“效应作了简单而深刻的描述:”监狱的生活是一段段的例行公事,老布一位服刑五十年时获准假释的犯人,在其得知自己将被假释的当天却故意袭击狱友,希望以此获罪能够留在监狱度过余生)应经被五十年的牢狱生活制度化了“,”监狱是一个怪地方,你起初恨它,后来你慢慢习惯它,更长时间以后,你会依赖它。“第三,监狱行刑给罪犯家庭造成不利影响。正如陈兴良教授指出的,尽管现代社会刑罚已经轻缓了,但只要刑罚存在一天,他给罪犯带来的就只能是痛苦。这种痛苦不仅带给罪犯,更多的负面作用则直接呈现在罪犯的家庭上。单亲家庭数量的增加,没有父母看管的孩子沦落在街头,都是社会存在不稳定因素的原因。第四,虽然监狱企业为罪犯学习劳动技能提供了一定条件,但限于监狱企业生产专业范围、企业的总体技术水平,罪犯所学知识和技能的水平仍然有限,不能符合社会的发展需要,往往使罪犯回归社会时感到无所适从。
三、我国行刑社会化的现实构建
行刑社会化要求通过放宽罪犯自由,拓宽罪犯与社会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最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罪犯作为社会中的少数群体,在强大的国家暴力机器控制下处于弱势地位,如何更好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顺利的回归社会?
(一)推进监狱行刑社会化, 改进监禁刑的执行方式
推行开放式处遇制度,开放式处遇是相对封闭式处遇而言的,它的特征是打破传统监狱的高墙,将物理的拘束力大幅度减少,增大对服刑人员的信任。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可以促进罪犯尽早回归社会。促进罪犯适应社会,缓解或消除罪犯社会化滞后的矛盾,是市场经济社会对监狱工作的必然要求。监狱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后,罪犯只要积极接受改造,就可以获得开放性处遇。获得开放性处遇的罪犯虽然没有获得完全自由,但可直接参与社会生活。获得开放性处遇的罪犯基本可以全方位接收社会发展信息,同时可以掌握更符合社会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如果罪犯直接服务于技术更新相对较快、更符合社会现实需要的企业,就可以促进罪犯掌握更先进、更实用的技能。这样可以缩短罪犯社会化的时间,拉近与社会的距离,促进罪犯尽早适应社会生活。目前开放式处遇有三种主要的表现形态即:⑤外勤制、归假制和设施内的半自由制。所谓外勤制,也有人称之为“工作假释”,即组织服刑人员在无戒护的条件下,到狱外社会企业去与其他人一样工作,下班后返回监狱,点视居住。⑥如英国的“开放监舍”,法国的“半自由制度”,美国的“中途训练所”和“释前辅导中心”,我国台湾地区的“外役监制”等都是此类处遇方式。我国可以设立设置开放性处遇制度,通过组织有悔改表现、积极接受改造、离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符合条件的罪犯白天在社会上劳动,晚间返回监狱,为罪犯劳动创造了新的机会,而且可以调整当监内劳动岗位不足时,监狱可以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会上开展劳动承包等活动;当监内劳动力紧缺时,监狱可以紧缩监外劳务活动,满足监内需要。
行刑个别化的原则要求不同的犯罪人应有不同的处遇。因为要使以改造教育犯罪人为目的刑罚真正收到公正合理的良好效果,就应当有所区别的裁量刑罚。⑦犯罪人的不同处遇,应当有不同的监禁设施相配套。这些监禁设施应能满足犯罪人对自由的不同要求。由此,就产生了不同开放程度的监狱或监区。笔者认为,在我国条件成熟的地方应考虑建立半封闭式监狱(或称中间监狱) 甚至完全开放式监狱。半封闭式监狱可适用于将近释放的受刑人,让他们白天在附近的劳作场或工场与常人***同劳动,自由交际,晚上点名,核实后收监。这样可以使之与社会接触,为释放后能适应社会正常生活做准备。开放式监狱,是指不用围墙、锁、看守等有形的方法来防止受刑人逃跑的新型监狱。用来维持监狱纪律的仅是随时送回封闭式监狱的威胁。受刑人在开放式监狱里不受严密而持续的监视,自由地接受责任心的训练,接受教育从事劳动。开放式监狱往往适用于短期自由刑或即将刑满的服刑人员。我们已经指出,在刑罚运动的历史过程中,刑罚始终是由严酷向宽缓方向发展的。这是刑罚运动的基本规律。推进监狱行刑社会化,改变监禁执行方式,设置开放性的处遇级别,允许积极接受改造的、出监劳动不致危害社会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务承包或其他社会劳动,使中国监狱的行刑由封闭型向开放型发展,这正是尊重刑罚运动规律、自觉依刑罚运动规律办事的具体体现。
(二)构建社区矫正制度,推进行刑社会化的现实运作
社区矫正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的西方国家普遍盛行的、并被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组织予以肯定与倡导的、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罪犯的体制与方法,它既是西方教育刑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刑罚经济原则和经济刑罚原则的具体贯彻,更是刑罚社会化、个别化、人道化要求的具体落实。社区矫正体现了现代刑事政策的精神和现代刑罚轻型化、行刑社会化的理论趋向,顺应世界性监狱行刑社会化制度改革的潮流,有利于全面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减少并预防重新犯罪。实行社区矫正,既是犯罪人再社会化所必需,也是社会之责任。社区矫正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然而罪犯在社区的就业和生活问题难以解决。当前,下岗职工不断增加,整个国家就业形势非常严峻。由于大多数的社区服刑人员文化程度低,素质差,往往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弱势状态,很难找到较为理想的工作。如果不能妥善安排他们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可能会成为他们重新犯罪的隐患。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我国构建社区矫正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更新刑罚观念,确立非监禁刑和监禁刑并重的刑罚理念。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重刑思想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正像有学者形容的那样“重刑主义像一个无法摆脱的幽灵,一直在国人的心中游荡。”⑧商鞅在几千年前就提出:“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⑨行刑社会化观念的出现,是对我国重刑主义的巨大挑战,同时也是符合刑罚发展的趋势的,要构建社区矫正制度,必须从根本上转变重刑主义的思想,消除监禁刑为主的片面观念,明确慎用监禁刑原则,确立非监禁刑和监禁刑并重的刑罚理念。刑罚的适用应注重对犯罪人的帮教改造,如何使之顺利回归社会的方面上来,笔者认为根本的途径就是转变重刑主义的传统观念,积极营造社区矫正制度。
2、完善与社区矫正相关的刑事立法。首先完善现有与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规定。其中对管制刑,应当加入罪犯对受害人的赔付金、参加公益劳动、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等内容,并适当扩大管制刑的适用。适当放宽适用缓刑的刑度上限,可考虑由原来的3年提高到5年;适当缩短假释条件中已实际执行刑期的期限,适当扩大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其次发展我国现有的刑罚制度,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慎用监禁刑的条款,积极引领公众刑法观念的进步。应适时地创设转处制度⑩、刑罚易科制度?及法院判决前对判决对象的人格调查制度。应考虑在时机成熟时制定一部全国性的社区矫正法,?在实体上、程序上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包括社区矫正的原则、执行机关、适用对象、适用程序、被矫正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及奖惩、执行程序、社区矫正管理系统等等内容,使社区矫正的每一项工作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3、重点增设社区服务刑种。社区服务,在国外也被称为社会服务令、社区劳役和劳动赔偿等等,是法院判令被告人在社区从事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作为对社会赔偿的一种方式。社区服务刑自1972年在英国立法中首创以来,发展十分迅速,至20世纪80年代,大部分西欧国家、美国1/3以上的州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引进了这个刑种。它试图通过义务劳动使罪犯自我教育、自我改善。?社区服务刑种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预防犯罪。我们国家在行刑过程中也已经出现社区服务刑种这一新的形式,并且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今年3月17日,南京玄武区法院少年庭发出了江苏省第一张“社区服务令”,一起中学生抢劫案得到一种全新的处理。那就是法院通过慎重考察,大胆做出决定,对4名犯罪的少年暂缓判决,同时向他们发出“社区服务令”,指令他们无偿为南京后宰门街道敬老院的老人们义务劳动二个月, 待考察完毕后, 再对他们酌情做出审判。二个月后, 法院对他们的实际行动进行了多方评审,认同他们通过自己的实际努力已经基本达到了惩罚和教育的目的。最终,法院依法做出了免予对他们刑事处罚的最后判决。?这意味着他们被免予牢狱之苦的同时,又可以高高兴兴地回到自己往日所熟悉的课堂。其实对于这些轻微犯罪,如果他们不具备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那么,判处他们从事的社区服务, 既减轻了国家的负担,又有利于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设立社区服务这一刑罚条款,就是最富代表性也是最有成效的措施。
总之,以罪犯复归社会为目标的行刑社会化,是刑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现代刑罚执行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它避免了单纯依靠监狱自身改造罪犯的弊端,符合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反映了刑罚效益思想,且符合行刑人道原则、行刑个别化等原则,是对我国传统重刑主义的颠覆,符合刑罚轻缓化的要求。“可以预见,在吸取以往实践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行刑社会化的理论与实践将更趋成熟和科学,将更为注重刑法的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有机协调,追求公正价值和功利价值的动态平衡。”
参考文献:
[1](日)福田平、大冢仁著,李乔等译《日本刑法总论讲义》,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06页
[2] 冯卫国著:《行刑社会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2页
[3] 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31页
[4] (美)克莱门斯·巴特勒斯。 矫正导论[M ] 1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1. 22. 130. 22
[5] 王泰《现代监狱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