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验收是哪个部门执行的?
我认为我认为 (接上) 事故责任划分 二十六、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产权所属单位负主要责任: 1. 安装不符合规程要求; 2. 设备失修或管理不善。 二十七、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供电部门负主要责任: 1. 由于设备失修造成的事故产权虽属用户,但供电部门已承担代管义务者; 2. 由于供电部门工作过失,错误同意不合格电力设备投入运行者; 3. 由于供电部门领导人员或工作负责人误发令、运行人员误操作、调度失误等原因,直接造成事故者。 二十八、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其本人负主要责任: 1. 私自攀登变压器台、电杆或摇动拉线; 2. 家用电器、照明设备失修或安装不符合规程规范; 3. 私拉乱接或其他违章用电; 4. 在电力线路下面私自盖房、打井和从事其它私人劳动,误触合格的带电设备; 5. 违章作业,自身触电。 二十九、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肇事者负全部责任: 1. 盗窃或破坏电气设备、器材; 2. 私设电网; 3. 私拉乱接电力设备造成他人触电; 4. 利用职权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触电; 5. 电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触电; 6. 汽车、马车、拖拉机撞击电力设备造成他人触电; 7. 在电力线下盖屋、植树、堆放物品等导致导线最小对地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造成他人触电; 8. 向停电线路上送电,造成他人触电者。 三十、在由单位组织的生产活动中,凡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的一切事故,均由组织生产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三十一、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人身触电伤亡者,不予追究责任。 三十二、凡属多种因素造成人身触电伤亡事故者,应根据情况分清责任主次。 事故处理 三十三、发生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县供电部门要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并按规定写出事故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对任何触电伤亡事故不得隐瞒。 三十四、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用电单位,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深刻接受教训,认真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三十五、各类责任事故造成的人身触电伤亡,其抚恤和医疗等费用由责任单位和责任者承担。有争议时,按有关规定由当地劳动部门提出意见,交有关各方面领导部门研究处理。如果意见仍不一致,可由政法部门裁决。 三十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触犯刑律,致死人命或造成重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供电部门要向当地政法部门报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2. 玩忽职守,违章作业; 3. 私设电网,私拉乱接电气设备; 4. 盗窃破坏电力设施; 5. 有意用电力杀害他人和蓄意制造破坏事件。 事故统计 三十七、发生农村触电死亡事故,县供电部门就于三日内填写“农村触电死亡事故报告表”报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区农电主管部门。 三十八、发生农村触电死亡群伤事故,县供电部门应立即以电报报告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区农电主管部门,并于五日内填写“农村触电死亡群伤事故报告表”报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区电主管部门,同时报水利电力部农电司。 三十九、省、市、自治区农电主管部门于每月十日前将“农村触电死亡月报表”报送水利电力部农电司。 四十、省、市、自治区农电主管部门于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将“农村触电死亡事故年报表”报送水利电力部农电司。 四十一、凡在农村发生的任何触电死亡事故,县供电部门要认真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区主管农电部门,县供电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或借口拒报。 附则 四十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 四十三、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停止执行1981年10月颁发的《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 附:农村安全用电须知 为了切实做好农村安全用电工作,普及安全用电常识,防止触电事故发生,使电力更好地为农村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农村安全用电须知》。对本须知,应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印刷、张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