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主要作用
保险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保险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保险关系,保险法是由保险基本法和其他单项法规所构成的保险“法群”,其在调整方法和程序上有着自身固有的特点,保险法最终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将会是历史的必然。
法律体系通常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表明一个国家的法律规范的统一区别、内在的联系和协调一致性。狭义上,保险法的调整对象限于商业保险的私法关系。但在我国保险实证法的体系下,其实质上包括了调整商业保险私法关系与公法关系,这也与我们上文对保险法的界定相符。保险私法关系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亦即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中介关系、保险组织关系;保险公法关系是指,国家对保险人、保险中介人及其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关系。在我国,由于在形式上采取将保险公法与保险私法统一的立法模式,因此,在我国保险法的语境下,形式意义上的保险法指调整商业保险的保险公法与保险私法的总体,而实质意义上的保险法一般仅指保险私法。根据我国法学界公认的划分法律部门的三个标准,即要有一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要有统一的调整原则和方法,要能准确地划分同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
通过以上的分析以及我国保险业的特殊性,可以说已经完全符合这三个标准。因此,保险法应该是部门法。部门法是同类性质的法律的组合,它对指导立法、司法以及法的适用具有现实意义。从这种意义上讲,我们更应该将保险法推为部门法地位,这无疑会对我国《保险法》的再次修订带来积极的推动作用。
保险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保险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合同、保险投保、理赔等事项得到明确规定,有利于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