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具体如下:
1、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财产;
2、受让人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并以实际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3、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进行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善意取得或不动产已经变更登记了的,所有权人不得取回,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内容:
1、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了合同;
2、行为人订立合同之际没有处分权;
3、行为人订立的合同的内容为转让或变更财产权利。
综上所述,善意取得正是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才适用的,其前提就是处分人对财产没有处分权,二者互为补充,协调保护着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法权益。无权处分制度保护的是被无权处分的财产的所有人,即财产的权利人的利益,主要是基于一种“静态的安全”。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两个:处分人对所处分的财产没有处分权;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