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的概念及特点
1.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是法的一种形式,主要涉及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问题。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我国《教育法》特指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和国教育法》。理解教育法的含义,应该把握以下几层意思: (1)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 (2)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教育教学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 (3)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2.教育法的特征
(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是教育主体在教育活动中的行为规则体系。如《中华人民***和国教育法》就是由若干行为规则所构成的规则体系,以权利和义务的特有表现形式,规定了教育活动中的国家、政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受教育者、社会等各主体的行为方向,同时规定了各主体作为和不作为的活动规范,并指明了行为条件和行为后果。(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国家制定和认可教育法律的主要目的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协调个人的教育利益与社会的教育利益的矛盾,采用设定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方式来确定人们的教育活动方式,把教育主体的行为限制在国家意志许可的范围内。(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主体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权利是教育法规赋予人们所享有的有关教育的权益,它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愿望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某种教育行为;教育义务是教育法规要求人们履行有关教育的责任,它规范人们必须作为或不作为某种教育行为。(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它所规定的各法律主体的权利不能被非法剥夺,其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中华人民***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和国教师法》等都明确地规定了各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就是这一法律精神的体现。教育政策、教育道德是调整人们行为的重要的社会规范,但它依靠的不是国家强制力,而是依靠先进分子的带头作用和舆论、良心等手段,来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从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5)教育法以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
教育关系是围绕培养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与其他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相比,教育法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有所不同,具有特殊性。(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首先,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中既有与其他法律关系相同的主体,更有其他法律关系中没有的主体。如学校、教师、受教育者、家长等,它们的法律地位是由教育法确定的,其权利义务也是由教育法赋予的。
其次,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性质和形式,有教育法自身的特点。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有一部分权利义务产生在有隶属关系的主体间,如教育行政机关与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
再次,教育法制裁的方法有自己的特色。教育法强制实施的力度和范围与其他法有很大不同,正面奖励的规范比较突出;法律的实施同时依靠社会力量的维护和公民的自觉遵守,教育关系到公民自身和其家庭成员素质的提高,有***同的利益基础,也比较容易自觉遵守;在制裁手段上要综合运用行政的、民事的、经济的和刑事的制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