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治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矛盾

在我国,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国家民主与法治在农村的具体表现,是我国当代农村的基本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正当性在于它的自治与自主。它促进了我国的法治建设,国家的法治建设又推动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正确处理法律治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促进法律治理与村民自治的协调发展是当前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大工程。

我国《宪法》将“村委会”定性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从而使“村民自治”作为宪法上的一项制度在我国正式确定下来。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完善了村民自治的各项具体制度,我国村民自治的实践正式纳入国家法治的轨道。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自治就是农村特定社区的全体村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依照民主的方式建立自治机关,确定行为规范,办理本社区内的公***事务和公益事业,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一定范围内自主管理本村事务的民主原则。

我国村民自治从初始时期的自发自治状态发展到今天的具有初级阶段水平的制度化,有关村民自治的法治建设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尤其是有关村民自治的立法标志着我国村民自治与国家法律治理已经步入协调发展的轨道。国家法治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制度保障,村民自治又反过来促进了国家的法治民主建设,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奠定了基础。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村民自治与国家法治之间是统一的,它们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但同时我们也发现,在某些农村由于法治化程度低,村民自治只不过是一个形式,法律对村民自治没有起到推进作用,村民参与村务往往是出于某种压力或诱惑。甚至在有些农村,村民自治就连走过场都没有,村民自治的实践时间不长,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应根据农村改革发展趋势和国家法治的要求,通过制度创新和完善逐步加以解决。在法律治理的总体框架下,逐步推进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将村民自治导向正规化,使村民自治与国家法治更加和谐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