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在哪些场所携带危化品

严禁在公***场所或者乘坐公***交通工具时携带危化品。危化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依据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按物理、健康或环境危险的性质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1、理化危险包括爆炸物、易燃物等;

2、健康危险包括急性毒性、各器官吸收毒性等;

3、环境危险包括危害水生环境。以下多种易制毒化学品受控制,所以必须在公安局备案:

(1)麻黄碱;

(2)新碱;

(3)麦角胺;

(4)麦角酸;

(5)1-苯基-2-丙酮;

(6)伪麻黄碱;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9)胡醛;

(10)黄樟脑;

(11)异黄樟脑;

(12)醋酸酐;

(13)丙酮;

(14)邻氨苯基甲酸;

(15)乙醚;

(16)苯乙酸;

(17)哌啶;

(18)甲基乙基酮;

(19)甲苯20.高锰酸钾;

(21)硫酸;

(22)盐酸;

(23)三氯甲烷;

(24)氯化铵;

(25)亚砜;

(26)硫酸钡;

(27)氯化钯;

(28)醋酸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场所或者乘坐公***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