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公司能在合同中约定“试药人一切后果自负”吗?

现实困惑

某医药公司生产一种新的治癌药,在小白鼠身上的试验完全合格,只要在健康人身上试验成功就可以临床试验了。医药公司以优厚的待遇招募到大批的试药人,在与试药人签订的合同中,医药公司约定“试药人一切后果自负”。试药是一个危险性极大的工作,部分试药人认为,如果新药有问题对其人体造成伤害,医药公司又不负责,其后果不堪设想,拒绝签订合同。

律师答疑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医药机构日益增多,不断有新的医药公司、医药研究机构推出新药,推动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该医药公司在与试药人的合同中约定“试药人一切后果自负”,对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免责的条款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实践中,不仅是医药公司,更多的普通公司在与其他个人或企业签订合同中都要注意,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有效合同,同时无效条款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应该负责。该案中,如果试药人签订了合同,因试药对自己造成身体伤害的,医药公司应当负责,并不因其约定而逃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理荟萃

对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是禁止的,否则不但将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