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第四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服务效能。第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六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第七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

(一)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网络和信件、包裹、印刷品、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的运递能力;

(二)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业务咨询、电话查询和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

(三)收寄、投递快件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或者设施;

(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快递业务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保存快递服务信息不少于3年;

(五)对快件进行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等处理的,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处理场地,配置相应的设备,且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专门从事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服务能力;还应当与所合作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或者意向书。第八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

(一)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等服务承诺公示管理制度;

(二)投诉受理办法、赔偿办法等管理制度;

(三)业务查询、收寄、分拣、投递等操作规范。第九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根据其申请经营的业务范围,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一)从业人员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等保障制度;

(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收寄验视、实名收寄等制度;

(四)快件安全检查制度;

(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监控、安检等设备设施;

(六)配备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配置符合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提供快递服务有关数据;

(七)监测、记录计算机管理系统运行状态的技术措施;

(八)快递服务信息数据备份和加密措施。第十条 申请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还应当能够向有关部门提供寄递快件的报关数据,位于机场和进出口岸等属于海关监管的处理场地、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第十一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向《中华人民***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可以通过邮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提出。第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第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公告;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四条 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区域内,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报关数据和处理场地、设施、设备条件,申请人在提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时未实际具备,但是承诺在约定期限内能够达到的,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认定申请人符合有关条件。约定期限自邮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被许可人是否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承诺进行检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