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

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是指针对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地灾隐患、占用和损毁土地、生态破坏等问题,通过预防控制、保护恢复和综合整治措施,使矿山生态环境达到稳定、损毁的土地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及生态功能恢复的活动。以下是部分管理办法的内容:

1、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按照“整合资源、以用定治”原则,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机制,因地制宜采用自然恢复、辅助再生、生态重建、综合利用等方式进行修复。

2、县级人民政府是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有关工作,支持将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与乡村振兴、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等有机结合、协同推进。

3、构建“谁修复、谁受益”的生态保护修复市场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畅通社会资本参与和获益渠道。

综上所述,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是对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地灾隐患、占用和损毁土地、生态破坏等问题设立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

《全国“矿山复绿”行动方案》

第一条

摸底调查的基本情况包括实施“矿山复绿”行动的区位内,开展矿山摸底调查的单位、面积、矿山的数量。

第二条

建立监督档案情况主要包括纳入“矿山复绿”行动的矿山数量、分布、范围、存在的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复绿需要治理的面积、治理年度、动态监管手段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