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打造***建***治***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城乡社区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之内统一划分网格,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备服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人力资源、科技信息化等多种手段,通过网格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的活动。第三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加强统筹谋划,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网格化联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具体工作。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设立或者明确网格化服务管理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网格化机构),与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一体化运行,承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第二章 网格和网格员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之内划分的基层服务管理单元。网格分为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

综合网格,是指在城市社区以居民小区、楼栋等为基本单元,在农村以自然村落、村民小组或者一定数量住户为基本单元划分的网格。城市社区综合网格一般为三百户至五百户,农村综合网格一般为三百户。

专属网格,是指以城乡社区范围内行政中心、各类园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等为基本单元划分的网格。第七条 网格由县(市、区)网格化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统一划分,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网格的划分和调整情况应当及时报设区的市网格化机构备案。第八条 设区的市网格化机构应当根据省网格编码编制规范,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网格编码。网格编码具有唯一性。第九条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依法采集、登记、核实网格内的实有人口、房屋、单位、标准地址等基础数据、动态信息;

(三)排查上报网格内社会治安问题情况和公***安全隐患;

(四)协助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处置、一般治安事件处置和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五)协助排查处置网格内信访、家庭暴力和民间纠纷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问题;

(六)协助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为网格内村(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以及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税务等民生公***服务;

(七)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文书送达、执行相关工作,协助排查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吸毒解戒人员和肇事肇祸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重点人群管理工作;

(八)协助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开展村(居)民自治和民主议事协商;

(九)协助开展平安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活动;

(十)协助开展反渗透、反间谍、反分裂、反恐怖、反邪教等安全防范工作;

(十一)协助做好涉及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相关工作;

(十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通过网格开展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纳入清单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由网格化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的,相关部门应当将相应的力量、资源、经费下沉到网格。第十一条 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综合网格的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是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