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属于什么
中华人民***和国关于规范征集公民服现役工作的军事行政法规。1985年10月24日由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5日,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分为总则,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定新兵,交接新兵,运输新兵,检疫、复查和退兵,经费开支,附则。***10章55条。主要内容包括:
①兵员征集的对象。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22岁以前未被征集服现役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女性公民可根据军队需要被征集服现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现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②征兵工作领导机关的组成及其职责。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各军区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③兵役登记的组织与实施。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进行兵役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④体格检查的组织与实施。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征兵任务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⑤政治审查的组织与实施。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县、市征兵办公室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当逐个进行政治复审,切实保证新兵政治可靠。
⑥审定新兵的组织与实施。县、市征兵办公室在审定新兵时,应对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批准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
⑦新兵的交接。交接新兵工作,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部队派人接兵的办法进行。征兵开始时,各级征兵办公室应与部队建立密切联系,妥善商定新兵交接的有关事宜。县、市征兵办公室对集中的新兵,在起运前应当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因政治、身体情况变化不符合新兵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换,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队。
⑧运输新兵的组织与实施。部队应在征兵开始日的15天前,按照规定提出本单位新兵运输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新兵的人数和乘车、船、飞机起止地点,按照运输的有关规定,向军区联勤部门提出本地区新兵运输计划。铁道、交通、民航部门根据新兵运输计划,及时调配运输工具,保证新兵安全到达部队。县、市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应当按照运输计划按时组织起运。
⑨检疫、复查和退兵。新兵经部队检疫和复查,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作退兵处理。
⑩对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处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部队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对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规范征兵工作、保障兵员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和国国防法》第五十条: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兵役机关完成征兵任务。
《中华人民***和国兵役法》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征兵工作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