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严重吗

严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这项措施对侦查机关非常有利。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公检机关与律协两方势力进行了多轮博弈、厮杀,在侦查机关的据理力争和坚持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诞生了。

但凡涉及刑事犯罪的,一旦予以刑事立案,在嫌疑人到案以后,都会给予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这些强制措施主要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留置、刑事拘留、逮捕等。其中留置是监察法实施以来,由监察机关所决定的。在这些刑事强制措施之中,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最轻的了,因为只是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自己可以在县市内随意活动,但是其他几种就不行了。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哪些

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对于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刑诉法和刑诉诉讼规则只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具备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不得是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应当排除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其他的各类办公场所如“培训中心”、“预防基地”等)。但是,并没有明确哪些场所可以作为被指定的“居所”。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