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人是否一定要到法院
一定要到法院,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一、如何申请指定监护人
1、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二、指定监护人是否一定要到法院?
1、 一定要到法院,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2、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三、指定监护人程序?
1、 对于监护人的指定,其指定程序是监护人对监护资格出现争议时,监护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2、 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义务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