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离婚制度的特点

《唐律?6?1户婚律》对离婚有二种规定。第一,强制离婚,它包括官府强制离婚和丈夫强制离婚。官府强制离婚是指夫妻凡发现有“违律为婚”、“嫁娶违律”、“义绝”者,实施强制离婚。丈夫强制离婚是指妻子犯了“七出”之条,丈夫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的“出妻”“休妻”;第二,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即所谓“和离”。

强制离婚

一、官府强制离婚

(一)违律为婚—“依律不许为婚,其有故知者”[1]

《唐律》规定:“诸违律为婚,当条称离之、正之者,虽会赦,犹离之。”[2]在《唐律?6?1户婚律》中关于违律为婚的规定***14条。将违律为婚的情况分为八种。 1、已有婚约的女子不得复嫁他人 《唐律》认为具备婚约是认定婚姻存在性、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条件。“为婚之法,必有行媒,男女嫡庶,长幼,当时理有契约。”[3]故而,已有婚约的女子实际上已算做他人之妇,再嫁他人,这在德礼上是肯定不得允许的。

从另一个层面上来看,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的事,订婚后不许悔亲,理应双方***同遵守。可是唐律只是约束女方不许悔亲,否则要负法律责任,对男方却无此限制。反映了唐朝婚姻继承了儒家的男尊女卑、夫尊妻卑的思想。男方握有婚姻的主动权,女子婚姻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

2、不得妄冒为婚

《唐律》规定不得妄冒为婚。唐人认为妄冒为婚,建立于欺骗之上,故而此种婚姻不被认可。它的这一规定反映了唐朝婚姻继承了儒家的“信”。汉代许稹编撰的《说文解字》中说“诚,信也”,是指人要言行一致,忠守诺言和义务。中国古代的思想家认为,诚实无欺是一切德行的基础,是一切道德修养的前提,是为人处事的道德规范。《礼记?6?1大学》中说:“所谓诚其义者,毋自欺也。”孟子说:“思诚者,人之道也”都强调了信的重要性。唐以礼入律,反映在婚姻制度上就必然要求婚姻双方诚实无欺、不得妄冒为婚。

3、不得有妻更娶

《唐律》规定不得有妻更娶,即不得有违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即丈夫只许有一个嫡妻。《唐律疏议》的解释为“依礼,日见于甲,月见于庚,象夫妇之义。一与之齐中馈斯重。” “一夫一妇,不刊之制。有妻更娶,本不成妻”,[4]在社会和法律层面上,都只认可一夫只有一妻,其他的配偶不能为妻。

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在西周时就已经形成。它“由封建宗法制重视嫡庶之别所决定的。嫡庶无别,嫡长子继承宗姚和爵位的原则就无法维持,势必会导致整个宗法的混乱”。[5]但是包括唐朝在内的封建社会实行的都是不严格的一夫一妻制,而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社会和法律承认和允许一个男人和一群女人住在一个家庭并***同生活的权利,但只承认其中一人为其配偶即妻子,其余的则为滕妾。除非妻死或离异、原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时,是不能另为婚姻。这种制度的出现也是为了宗法秩序的有效继承,一妻保持了宗法的有序、多妾确保了家庭的延续,也完成了“上事宗庙、下继后世”的婚姻目的。

4、不得有违封建等级制度

我国封建社会是等级森严的社会,而封建社会的等级观念反映在婚姻家庭中除了强调丈夫拥有对妻子的统治权外,还要求婚姻双方的各自家庭所处的社会等级地位相当,即通常所说的“门当户对”。这种“门当户对” 的等级观念也是儒家等级思想在婚姻中的反映。“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是儒家建立伦理纲常的封建等级关系的出发点与基本目的。婚姻中的等级观念也同样反映了社会政治集团以及家族、家庭相互间的利益关系。”[6]故《唐律》规定婚姻不得有违封建等级制度原则,并将之具体分类。即,不得以妻为妾,以婢为妻、以婢为妾;不得以妾及客女为妻;不得奴娶良人为妻;不得杂户、官户与良人为婚。《唐律》认为“婢乃贱流,本非俦类。若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违别议约,便亏夫妇之正道,黩人伦之彝则,颠倒冠履,紊乱礼经“。[7]也就是说妻妾间、主婢间地位分明,不可逾越。妻妾、主婢间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而非长次、主副的关系。妻妾之分是宗法等级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以妻为妾有违封建礼制。

封建等级制度将人划为等级,这种不允许非同等级间通婚的实质与目的在于维护和巩固上层统治集团、经济集团的利益。“儒家的伦理思想注重的是以血缘亲情为纽带的社会群体关系,而婚姻则是联结这种关系的直接方式之一。”[8]目的是企图通过联姻来拉拢、保持和巩固与婚双方家族关系,从而结成更为牢固的强大的政治、经济集团。5、不得同姓为婚

《唐律》认为同姓之人,不得为婚。它的解释为“同姓之人,即尝同祖。为妻为妾,乱法不诛”[9]《唐律》中还规定了同姓的具体范围,将同姓分为同宗、***姓。同宗者,就是同一祖先所繁衍的且“谱牒仍在,昭穆可知”的后代。***姓者,又包括同宗而***姓者、不同宗而***姓者和姓音同而字不同者。

同姓不得为婚的原则在西周时就已经开始实行。它的产生是由于人类社会早期生活环境残酷,一个人群单靠自己的力量很难生存发展下去,因此就必须和其他人群联合以壮大力量,而这种联合的最佳手段就是婚姻。于是就形成了最初的同姓不婚。

随着文明的发展,人伦思想的确立,同姓不得为婚又有了另一实质性的原因,即规范血缘宗法的有序传承,确认和维护伦理等级关系。它是由于世人认为“同姓之人,即尝同祖”同姓的人是一个宗族的成员,而同一宗族成员中有严格的长幼尊卑之分,同宗族间通婚,势必会打乱原有的有序的宗法秩序。: F8 w2 |! N8 u

再者,古人还发现“男女同姓,其生不番”,即家族内部男女结婚不利于下一代的成长,从自身家族的发展利益出发作出了同姓不婚的限制。因此在客观上为国民素质提高起了一定作用。同时它也是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一大进步。

6、不得亲属为婚

《唐律》规定亲属不得为婚,它的范围包括:外姻有服属而尊卑***为婚姻者,即与自己的外祖父母、姨、舅、妻之父母的婚姻关系;与同母异父的姊妹的婚姻关系;与自己妻子的前夫所生之女的婚姻关系,包括妻子与前夫所生和非妻亲生的前夫之女;与父母的姑、舅两姨姊妹及姨、堂姨,母亲的姑、堂姑的婚姻关系;与自己的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的婚姻关系;与曾为袒免亲之亲、缌麻亲之妻的婚姻关系;与舅甥之妻的婚姻关系。唐朝同姓不为婚限制的是父系亲属间的婚姻行为,而亲属不婚的限制的则是与异性之间的婚姻行为。

从唐朝禁婚的范围可以看出,它的禁婚范围较大而且严禁尊卑为婚,但又不禁止同辈近亲间通婚。这是由于包括唐代在内的中国古代社会特别重视人伦秩序即长幼尊卑秩序。将异性亲属不得为婚的范围扩大,有利于维护这种秩序。再者唐朝是一个疆域辽阔的大一统国家,从政府角度来看,婚姻可以用来加强和周边民族的关系,减轻或消除他们对中央的威胁,可以用来笼络大臣藩镇,加强其对唐朝的忠诚和向心力。

7、不得娶逃亡妇女

《唐律》规定“诸娶逃亡妇女为妻者,离之”。这种逃亡并非背夫在逃,而是妇女本人因犯罪而逃亡。唐朝的户籍制度不甚完善,逃亡妇女极易利用这一漏洞以迷失之名义与收留其家庭之子结为婚姻,逃离刑罚制裁。故这一法律的制定在一定的程度上有利于唐朝的安定。

8、监临官不得娶其监临女

《唐律》规定的监临官包括监临之官和在官非监临者。“监临之官,谓职当临统案验者,在官非监临者,谓在所部任官而职非统摄案验者。”[10]所规定的不得娶所监临女,除了娶为己妻外还包括不得为亲属娶之。

这一规定,维护了官员的威严,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治了官员凭借权势欺凌百姓,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其实质上仍是为了维护社会等级制度。

9、不得强嫁、强娶、恐喝娶

《唐律》的这条规定可看出唐朝继承了儒家重仁思想。女家有了选择继续守志及拒绝通婚的权利,体现了一定的尊重人权的人道主义。

(二)嫁娶违律

嫁娶违律即因嫁娶时机不当被认为违律的情况。

《唐律》将嫁娶违律的范围定为:居父母丧期而嫁娶,理由是“父母之丧,终身忧戚,三年从吉,自为达礼”;居夫丧期而嫁娶,理由是“夫为妇天,尚无再憔”;在祖父母、父母被囚禁时嫁娶,理由是“祖父母、父母被囚禁,陷身囹圄,子孙嫁娶,名教不容”[11]《唐律》的这条规定可看出唐朝继承了儒家的重孝思想,《中庸》里说“仁者人也,亲亲为大”。儒家把家庭中的亲亲之爱看作是仁爱的出发点和根本。要求世人孝敬长辈、爱护长辈。因此在父母、祖父母的囚期或丧期嫁娶,违反了这一思想。再者妇为夫天,唐朝重视夫权,妇女在夫丧期再嫁在世人看来是违反礼数的行为。

(三)义绝

《唐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 。《唐律》“义绝”包括:丈夫殴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丈夫杀害妻子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丈夫同岳母有奸情;妻子殴詈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妻子杀伤丈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妻子同丈夫的缌麻以上亲有奸情;妻子欲杀害丈夫;夫妻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残杀。

“义绝”作为强制离婚的法律规定始见于唐代,但“义绝”一词最早见于《白虎通?6?1嫁娶》。丈夫“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纪,乱之大者也;义绝乃得去也”。它规定妻子可以与杀死自己岳父母的丈夫脱离关系,并对以这种原因而选择离婚的妻子合于伦、礼及世俗观念的权力。“义绝”至唐朝更加完善化,它不再限于夫杀妻之父母,还包括了夫或妻对对方父母、兄弟、外祖父母、祖父母等亲属的侵犯,包括了伤害,殴打,甚至于责骂。“义绝”在实质上就是为反对亲属间的互相侵犯或乱伦。本义也就是维护正常的家庭亲属关系,巩固伦常观念和家族秩序。再者,“义绝”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就数量上来看,八条“义绝”条件,三条对丈夫,四条对妻子,一条夫妻***用。就具体内容来看,同样是配偶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只要责骂就为“义绝”,丈夫要殴打才为“义绝”;同样是配偶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妻子只要杀伤就为“义绝”,丈夫要杀害才为“义绝”;同样是奸情,妻子只要同丈夫五服之内亲有奸情就为“义绝”,而丈夫要同岳母有奸情才为“义绝”;妻子欲谋杀害丈夫就为“义绝”,而并未提及丈夫想要杀害妻子的情况。但从实践上来看,“义绝”还是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妇女及其亲属人身安全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