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是什么意思?

物权是啥意思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行为是什么意思?

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你买车买衣服,卖菜卖家俱,使物权发生变更的行为就是物权行为, 现实生活中无处不在,小到你买瓶水,大到你买房买地.....

民法中的独立物权和从属物权分别是什么意思?

独立物权指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及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永佃权、用益权、典权等用益物权。这些物权的取得与存在均与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无关,或根据主体的设定行为而取得或者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实而发生。从属物权指以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物权,如地役权及担保物骸。从属物权通常受 *** 利的制约。居住权并不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由主体自由设定或以法律规定取得,是独立的物

物权排他性是什么意思,请举例

第一,一物之上不容两个以上的相同内容的物权并从。第憨,物权具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妨碍的性质。王某有私房一间,其他任何人就该房负有不得妨碍其行使所有权的义务,这是物权的排他性效力的表现。

房地产物权有哪些 房地产物权是什么意思

两种分类:

1、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租赁权,抵押权,地役权及其他他项权利(采光,通风,通行)。

2、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什么叫做”他物权”?

一楼的回答比较复杂,有些地方行文也不通顺。我的回答:

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

简单的说,自物权就是权利人对于自己所有的物所排他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他物权则是指,权利人对于不属于自己所有的物,而依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他物权一般不包括处分的权利。因为只有享有所有权的人,才能合法行使处分权。他物权往往不能排他享有。

常见的他物权有:地役权、地上权、典权等等,此外,除了这些用益物权以外,所有的担保物权也是他物权。

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都是地役权的一种。只不过我们国家以前不大熟悉地役权这一概念,才用了这样的词语。所以说,一楼的回答把地役权、地上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混用,足见其理论体系的混乱。

物权的概念

物权,即权利主体对物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是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准则,是我国制订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意义上讲,物权法主要回答三个问题:一、物的主体是谁,谁是物的主人;二、阀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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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物权?《物权法》的内容包括什么

物权,顾名思义就是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利。在法律上,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财产性权利。民法上的物不同于现实生活上的物。民法上的物指在事实上、法律上能弗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物权法是民法典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民法典最重要的部分之一,是民法典关于财产归属和利用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基本内容是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规定物权法的总则,就是物权法的一般性问题,对物权法的基本问题做出基础性的规定。第二部分,规定的是所有权,对所有权问题做出具体规定。这一部分主要解决的是财产的归属问题,当然也有利用的问题。

第三部分,就是用益物权,这一部分主要规定的是财产的利用问题,是合法利用他人的财产创造财富,即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财产用益的权利。第四部分,规定的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也是财产的利用问题,但是与用益物权相比较,利用的方式不同,方法也不同,主要是利用财产对债权进行担保。

第五部分,占有。

什么是物权的设立啊

物权的设立即物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一、法律行为的设立。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弗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

二、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设立物权,主要有:

(一)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二)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

(三)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四)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

(五)因继承取得物权;

(六)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

(七)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法定的那么具体的含义是什么

你好。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即权能)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协商创设或者确定。

具体含义:

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

现有的物权类型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除此之外,不允许当事人创设新的物权类型。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

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于法令限制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不能对物权人处分权设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则将使所有权有名无实。

3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例如,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如果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的抵押权,这种约定应归于无效。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

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例如,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约定房屋不通过登记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这一约定,因为违反了不动产物绩变动的公示要件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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