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如何认定工程合同中的竣工日期?

如何认定 工程合同 中的竣工日期呢?根据规定,一般竣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完工后,发包人经过验收合格来确认接收。竣工日期要经过双方认可,以竣工验收合同日期为准。下面看整理的详细法律规定,欢迎阅读。 法律规定如何认定工程合同中的竣工日期 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均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然而在实践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时间经常有时间差,所以确定竣工日期很重要,因为涉及到 工程款 的支付时间和利息的起算时间、逾期竣工违约和 违约金 的数额、工程风险转移等重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竣工日期做了明确规定。 1、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如果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了竣工日期,则该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确认的形式一般是书面的,可以是竣工验收登记表、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监理记录等。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同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政府不再参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而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验收或自行验收,因而竣工验收的主导权在于发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该规定的法理依据是在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中,若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根据《 建筑法 》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然而在实践中,时常发生发包人出于各种原因而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理由如下: (1)发包人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工程,违反了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发包人使用工程,表明其已经实现合同的目的。 (3)发包人使用工程后,若再进行竣工验收,便出现质量责任不清晰的问题。 所以从合法、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应认定发包人使用工程日期即该工程转移占有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有几种情况,如果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就使用了工程,以使用日期为准。其中若发包人故意拖延验收时间,就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竣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