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劳动法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答案:一般认为,劳动法是宪法统帅下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它与相邻的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其联系主要表现在:(1)在调整对象上有一定的交叉,在劳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有的还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民法、经济法或行政法的调整。例如,民法中某些反映合同一般特征的规定,可在一定条件下用来规范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也是企业法调整对象的一部分;劳动行政关系具有经济管理关系和行政关系的属性,当然要遵循经济法和行政法所规定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行政关系的一般规则。(2)应遵循的原则有些是相同的。例如,公平与效率的协调,都应为民法、经济法和劳动法所体现;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都应为民法和劳动法所遵循。(3)在调整方法上可以有条件地通用。劳动法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吸收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的某些调整方法,如赔偿损失、罚款、行政处分等可作为追究劳动法律责任的手段。

其区别主要有:(1)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这里,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一般是分别存在的;经济法调整为实现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而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以及竞争关系等微观经济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劳动法则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恒为行政主体;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和公民;而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劳动力所有者),另一方必须是作为劳动组织的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3)基本原则不同。即各个法律部门都有各自特有的基本原则,例如,契约自由等民法原则,平衡协调原则、权责义相统一原则等经济法原则,依法行政、行政统一等行政法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则为劳动法所独有。(4)法律属性不同。民法为私法,行政法属公法范畴,经济法与劳动法则兼有公法属性和私法属性,但经济法重在实观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而劳动法则强调保护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