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后果

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无任何后果。

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程序是: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民事诉讼的条件:

1、起诉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其他条件。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只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并没有规定证人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