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所有人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车主负连带责任的情形有: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挂靠的风险主要包括:

1、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以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被挂靠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其他法律风险。

二、租借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该哪方承担?

租车、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依法承担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先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由车辆用户承担赔偿责任,车主不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车主有过错,承担适当的责任。

当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者因租赁、借用等情况不是同一人时,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坏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只有在发生损坏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