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援证在哪里办
救援证在人社局办理。应急救援员属于国家职业技能人员,证书属于人社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由各地职鉴站及人社局授权的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负责考核发证,可以去当地人社局咨询报名相关事宜。
初级应急救援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紧急救助员(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紧急救助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紧急救助员(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中级应急救援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紧急救助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2年)以上;
3、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公安、消防、武警等复员军人。
高级应急救援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紧急救助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紧急救助员(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救援证是由所在地的红十字会负责考核和办理的。可以到红会的救护培训中心了解具体情况。紧急救援员证属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找相关工作的时候,企业都会要求具备该证书,在求职过程中这是不可缺少的证书,另外有更多企业愿意招聘持有“紧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的人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