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农村信用合作社股金证有法律时效吗

有。根据人民资讯显示,上世纪50年代,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由农民根据自愿原则“投资入股”建立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按照国税(2000)101号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规定:1993年以前的社员股金按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提应付利息。其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12月17日公布的《关于农村信用社2003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规定,社员股金分配的股息、红利,其合计数最高不得超过股本金金额的15%。所以1955年农村信用合作社股金证有法律时效,但是兑现金额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