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范围
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破产债权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诸项: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无财产担保债权是破产关系中最主要的一种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财产担保债权应纳入破产债权的范围,在清偿顺序上与其他破产债权一样,按照破产程序得到等比例清偿。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如果担保产不足以清偿其担保的全部债务的,未能清偿部分债权和普通债权一样进行受偿,故也属破产债权。如果担保物因不能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灭失的,债权人只能以普通破产债权依破产程序受偿,但如果因他人原因灭失的,则债权人有权就赔偿金优先受偿。
4、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生的债权;这里的票据主要是指汇票、支票和其他以给付金钱或财物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
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
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同享有所有权的***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因分割***有财产导致其他***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有人请求作为***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