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内容

在征收或收回土地时,政府或相关部门需发布征收或收回公告,明确征收或收回的范围、目的、补偿标准等。

一、土地征收与收回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政府或相关部门有权对土地进行征收或收回。这些特定情况通常涉及国家公***利益的需要,如基础设施建设、公***设施建设等。在征收或收回土地时,政府或相关部门需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征收与收回的程序

在征收或收回土地时,政府或相关部门需发布征收或收回公告,明确征收或收回的范围、目的、补偿标准等。同时,还需与被征收或收回土地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协商,听取其意见,确保征收或收回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三、补偿与安置

对于被征收或收回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政府或相关部门需按照法定标准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同时,还需为被征收或收回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必要的安置措施,确保其生活得到妥善安排。

四、乡(镇)村公***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土地

此外,《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还规定了乡(镇)村公***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土地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土地的单位需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土地。

综上所述:

《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是关于土地征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村公***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土地的规定。该条款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政府或相关部门有权对土地进行征收或收回,并对相关程序和补偿做了规定。在征收或收回土地时,需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乡(镇)村公***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土地的情况,也需按照规定进行申请和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