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什么意思
是指留置权有两个层次的法律效力。案件:原告A与被告B达成口头加工协议,由原告提供花梨木料件给被告装配成品家具。2000年1月10日,被告交付了原告部分成品家具,原告支付加工款5000元。2001年10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交付剩余家具并赔偿损失6000元。被告B辩称,为原告加工装配成品家具是事实,2000年1月10日原告仅付款5000元,因原告拖欠尚余的1万多元加工费不付,所以留置了原告的洋花餐台、32型电视柜、葡萄沙发各一套。
留置权发生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在本案中,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具体期限,从平衡双方的利益出发,定作人接受定作物的期限,也就是他支付报酬或价款的期限。如果定作人没有支付报酬或价款,则承揽人有权继续占有工作成果及材料,以此对抗定作人的财产返还请求权。此时,承揽人所行使的留置权在法律特性上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相近似。这就是留置权第一层次的效力。 留置权第二层次的效力是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依据是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债务人应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如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的一种,有以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