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文书的概述
伪造 刑法理论认为,伪造概念具有不同含义。就伪造文书罪中的“伪造”而言,有广义、狭义和最狭义三种含义。就广义的伪造而言,形式主义立场者认为,没有制作文书权限的人制作了他人名义的文书的行为为伪造,即有形伪造(包括有形变造);而实质主义立场者认为,具有制作权限的人制作了形式真实但内容虚假的文书的行为为伪造,即无形伪造(包括无形变造)。
在日本刑法中,公文书的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行为均受到处罚。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构成要件的个别化机能(即区分此罪与彼罪);而对于私文书而言,以处罚有形伪造为原则,处罚无形伪造为例外,因此,从构成要件的自由保障功能观点来看,区分二者具有重要意义(即区分罪与非罪)。所谓狭义的伪造,包括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有形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冒用他人的名义作成新的文书的行为。有形变造,没有制作文书权限的人对已经作成的他人名义的真实的文书的非本质部分加以变更而形成具有新的证明力的文书的行为。最狭义的伪造,是指不包括变造的有形伪造。
我国刑法中的伪造与变造的含义也具有相对性,但理论通说与司法实践在理解伪造概念时,通常仅从国外刑法理论中的最狭义的伪造的含义即有形伪造的角度来把握,而忽视了伪造可能包括变造,以及伪造与变造可能既包括有形伪造、有形变造,还包括无形伪造与无形变造,即没有注意到伪造含义的相对性。这可能不恰当地缩小了刑罚的处罚范围,不利于保护法益。国内有学者在借鉴国外刑法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提出,“在我国刑法分则中,伪造的概念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包括有形伪造与有形变造、无形伪造与无形变造。这往往是因为刑法分则条文仅使用了伪造一词,根据刑法理念、处罚的必要性,而不得不将该伪造解释为包括了有形变造与无形变造。第二,包括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在刑法分则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概念,或者就同一对象在不同条文中规定了伪造行为与变造行为时,其中的伪造便不可能包含变造,但却包含了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第三,包括无形伪造与无形变造。至于我国刑法分则中是否存在最狭义的有形伪造,还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我国刑法中的伪造、变造犯罪可以分为六类:(一)“伪造”属于广义的伪造,包括了变造,具体包含了有形伪造、无形伪造、有形变造、无形变造,例如第177条第1款第4项“伪造信用卡”型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的“伪造”;(二)“伪造”属于狭义的伪造,不包括变造,“伪造”仅指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变造”指有形变造与无形变造。例如刑法第280条第1款和第3款中的“伪造”与“变造”;(三)“伪造“属于最狭义的伪造,仅指有形伪造,例如,由于第412条与第413已经就具有制作权限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形伪造商检结果、动植物检疫结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当不具有制作权限的人伪造商检结果、动植物检疫结果,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时,只能是“有形伪造”;(四)“伪造”仅指无形伪造与无形变造,例如第412条与第413条中的“伪造”;(五)伪造罪的间接正犯,例如普通公民虚构事实骗取具有制作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权限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颁发公文、证件的,虽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客观上属于无形伪造公文、证件,但因为缺乏故意而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而对于欺骗者应当追究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间接正犯的刑事责任;(六)实质意义上的伪造罪,例如刑法第229条所规定的所谓中介组织人员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质上就是一种无形伪造私文书的行为。
文书 指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所谓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定、通知、函电等。某些以负责人名义代表单位签发的文件,也属于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以是书写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所谓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护照、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等。对于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因本法或本条另有规定,不以本罪论处。所谓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他们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公文在加盖公章后始能生效。用于国家机关事务的私人印鉴、图章也应视为本款所称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