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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土的损失由店方李四承担。理由如下:1、由提问者的意思可知,张三与李四的合同关系属于《合同法》中的行纪合同,即张三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李四销售商品,委托人支付报酬(也就是差价)的合同。代理期满后双方未再订立代理合同,则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合同关系终止,张三有义务将店内的代理标志归还给李四或将代理标志收存起来等待归还,并停止代理销售行为。2、依据合同法第421条之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也就是说,代理合同终止前和后,张三对第三人都是独立承担合同义务。因此,代理终止后,李四当然没有义务给张三供货,张三缺货违约给王女士造成的损失由张三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