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对于法治的普遍意义有哪些?

实质  程序法治实质上是正当程序之治。

程序正义的观念是法律文化史中的一项重要贡献,它将程序的公正、合理性视为与裁判的结果的公正、合理性具有同等的价值和意义,提醒我们在注重裁判结果公正性的同时,要确保法律实施过程的合理性。在我国的法律发展史中,历来贯穿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所以在中国引进和推广程序正义的观念,强调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就具有重要的意义。

程序法治是实现和谐社会的主要途径和重要表现。

1、有利于民主程序的建立,抑制权力的恣意行使

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推进民主程序化,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加强程序民主的制度建设,要求从制度上进一步完善对各项民主活动的规定,使各项民主活动都有完备的制度化的程序可以遵循。法律化是程序民主建设的根本保障。程序上的民主要求在政治活动、利益表达、意见集中、决策形成的过程中,都严格地按照既定的程序办事,制度的严肃性、法律的神圣性、规范的有效性必须设法保证。民主政治的程序化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特征和体现。在国家主导模式下的改革与法治建设,最容易出现权力的恣意行使现象。权力滥用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不按程序办事。以程序为本位,突出的强调了程序对于权力的制约意义。而“正当程序”观念则正是中当前法治现实下权力滥用的良好矫正剂。首先,它有助于纠正传统的权力本位观。任何一种制度都是一定观念的体现,观念支撑着制度的构建,影响着制度的演变。“正当程序”理念所蕴含的权力制约原则、权利保护原则、中立性原则等都有助于纠正当前法治现实中的对权力、诉讼、程序的一些错误看法。只有观念上的根本转变,才会真正为制度的确立和施行带来强大的广泛意义上的支撑。其次,以程序为本位,可以为立法、执法和司法设置第一道权力制约的关键防线,以增强其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程序本位理念强调程序的公正性,强调在追求公正的过程中要保障程序的公正,抑制权力的恣意行使,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的实现。

2.有利于促进社会公正

实体法治涉及社会利益的分配、社会矛盾的解决,由于这类问题的彻底解决超越了特定社会阶段人们的智慧和能力,因而通过实体法治体现的实体公正的实现只能是相对意义上的实现。程序法治以保障人的尊严和自由为中心,通过程序机会的均等性、程序的过程性和交涉性、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性,既让人们看见实体公正的实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吸纳社会的不满、实现社会的人文关怀以弥补实体公正的不足,更容易使当事人对司法者和执法者的信任和对处理结果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认可。程序规则不仅可以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还可以纠正实体规则的偏失。即通过法律解释学的原理与方法对某一规则进行扩张、限制等重新解释,以使原有规范符合公平正义理念。程序法治正是通过在绝对意义上保证程序公正的实现以实现实体公正,从而在总体上实现社会公正[4]。

3.有利于加强权利的保护

自资产阶级革命以来,天赋人权的思想普照着人类大地,它要求人民对权利的享有是天赋的,任何人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都不得剥夺他人享有的权利。现今世界各国的宪法在规定国家权力的同时,也成了公民权利保护的大宪章。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的诞生,则为人类提供了普遍的人权保护准则,人权的保护上升到了公理性高度。我国长期以来的传统都是对权利保护的忽视,其中重要原因在于许多程序理念的缺失,在现实中只重实体轻程序。因此,坚持程序法治,以程序为本位,有助于通过“正当程序”的理念来改善现今司法、执法过程中的权利缺失现状,重视人权的保护。只有正当程序实现了,更高层次、更宽层面、更深程度的“全面正义的法治模式”才会有前提和基础。

问题

中国古代并非缺乏程序,但是,它没有当事人的立场,而是从官方的立场来看待程序,它不具备正当的法律程序,实质上还是人治的程序。“有法律程序不等于有正当程序,并非一切法律程序就是正当的”“因此,主张要‘重视法律程序’时的话语语义其实不是笼统地指一般法律程序,而是指正当的法律程序。

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正统思想是儒家思想,传统法文化缺乏“法治”的因子。对于统治者来说,对儒家思想的尊崇就应力主“治人”高于“治法”。虽然当时的法家提出过“治法”高于“治人”,但这种“治法”实际上是以严刑峻罚为特征,以专制为依托的“刑治”。新中国建立后,虽然进行过法制建设,但因反右、文化大革命而使法制泯灭,社会曾处于无法无天状态。改革开放后,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开始了民主法制建设。二十多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特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立法不断完善,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司法权威进一步巩固,法治建设的初期效果是明显的、值得肯定的。但从总体上讲,当前法治建设还存在一定的障碍,特别在程序法治建设方面,存在的障碍更加严重。这种障碍,首先在人的观念,表现为重实体轻程序,重权力轻权利,重关系轻法制,没有形成法律至上、依法办事的习惯。其次,司法及行政执法过程中缺少正当法律程序。

中国古代并非缺乏程序,但是,它没有当事人的立场,而是从官方的立场来看待程序,它不具备正当的法律程序,实质上还是人治的程序。“有法律程序不等于有正当程序,并非一切法律程序就是正当的”“因此,主张要“重视法律程序’时的话语语义其实不是笼统地指一般法律程序,而是指正当的法律程序”。

长期以来,中国更侧重于强调令行禁止、正名定份的实体合法性方面,对程序合法性问题缺乏足够的关注,没有或没有完全认识程序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位置。因此,我们不能将法律仅仅看作是一种规则,而应将实现这一规则的过程也看作是法律的一个部分。要充分认识到,法治的实质就是自由、民主、平等、独立与公正等价值内容在社会制度及运作机制上的体现,而程序法治正是实现上述价值内容的最佳方式与途径。程序理念不仅是法治的要素之一,而且是占主导地位的要素。因为正是程序理念决定了法治的制度运作过程和结果的有效性和稳定性,也正是程序理念充分展示和保障了社会的正义。同时,只要从程序上保证公民成为法治运动中一种主动性的力量,国家法治的力量、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力量就无穷无尽。程序是看得见的公正,也是保障实现实体正义的制度性条件。受客观条件影响,中国仲裁制度的确立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缺陷,表现为其行政化色彩较浓、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和仲裁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仲裁程序诉讼化较为严重、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过于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