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法律地位的特点不包括
幼儿园法律地位的特点不包括:特殊性
幼儿园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其作为实施保育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和结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幼儿园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学制系统内保育、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任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